关于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常见法律问题
1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和评定的活动。
2司法鉴定如何分类?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司法实践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产品质量鉴定、价格鉴证、工程质量等。
3怎么启动司法鉴定?
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启动鉴定。但是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法庭调查、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又或是需要当事人自行举证的,不予准许启动司法鉴定。
4啥时候申请司法鉴定?
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庭前会议、被告答辩阶段、举证质证阶段、法庭发问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5鉴定机构咋选?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6鉴定费谁付?
通常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鉴定费。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费的,视为其放弃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令败诉一方当事人或由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咋整?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鉴定人给予以书面回复。书面回复仍无法解决争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通过补正、纠正等方式完成异议的,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8鉴定人能不能不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采信;鉴定费用需要退还。因此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9鉴定人需要回避吗?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可以在鉴定之前由鉴定人自行向鉴定机构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认为回避理由成立的。鉴定人的回避,可以撤销鉴定委托。鉴定意见作出后才知道的需要回避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是否需要回避由法庭决定。
10诉前自行鉴定有效吗?
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有的权利,但不属于司法鉴定,可用于单方书证。经审查,意见符合证据“三性”的,可以被采纳。对方当事人如对意见有异议的,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或者理由反驳,并申请启动司法鉴定,人民法院才予以准许。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9条、第79条、第81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第2条、第11条、第17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条、第20条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31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79条、第80条、第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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