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炉尾气系统鉴定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人民法院
鉴定对象:焚烧和干化系统及仪表自动系统项目、焚烧炉尾气治理项目
鉴定要求:1、涉案焚烧和干化系统及仪表自动系统项目、焚烧炉尾气治理项目是否存在产量不达标的质量问题、产量不达标的成因,因产量不达标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利益损失金额;
鉴定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
鉴定形式:通过对案情了解、现场勘验、实验室检测、资料分析等情况,结合鉴定委托要求和鉴定依据,由专家组进行分析和判定,得出鉴定意见。
二、情况概述
1.接受委托后,我机构就此项目成立了鉴定专家组,关于现场勘验相关事项和专家组成员制定了《现场勘验通知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鉴定专家组成员及鉴定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在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向各方介绍了鉴定专家组成员,专家组向争议双方进行了情况了解,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了现场勘验鉴定。
三、鉴定过程
1、情况了解
2、现场勘验
四、鉴定意见
因烟气排量不足,不能满足设计工艺,致使污泥干化系统无组织臭气浓度增大,随着风向到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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